勞動部『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』規定,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,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,應視其規模及性質,依所定訂之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,辦理臨場健康服務。
員工健康檢查資料系統性
分析與進行員工健康風險
分級管理。
依據企業危害因子,提供
相關建議與控管措施。
協助各項計畫書之規劃、分析與追蹤管理、撰寫勞工健康管理方案。
規劃健康促進講座與活動。
依據檢查結果或職業傷害
後,協助配合職安人員及
相關部門人員現場訪視,
提供勞工之職能評估、職
務再設計或調整諮詢及建
議,協助安排勞工從事適
當的工作。
依企業需求,提供相關建
議,幫助員工獲得最適宜
的檢查機構與健檢項目。